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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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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和创业


1.进一步扩大就业。 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4万人,确保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2.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50万人,其中省内转移35万人;新增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12万人。


3.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统筹安排财政就业资金,培训省内工业园区员工26万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5万人,创业培训12万人,其中电商培训5万人。


4.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选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2000名,财政安排工作和生活补助。


5.帮助残疾人就业。 全省培训7000名残疾人,为残疾人购买公益性岗位3500个,为1.2万名残疾人购买“农家书屋”管理员岗位。


6.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增加安排担保基金1亿元,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00亿元,其中扶持个人创业贷款占贷款总额达到60%以上,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



社会保险


11.为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财政安排2000万元,为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7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抚恤和社会救助


12.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 财政安排75.3亿元,将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增加50元,达到53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30元,达到350元;将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增加35元,达到30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30元,达到225元。


13.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财政安排11亿元,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365元提高到425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20元。各地可以根据财力状况,进一步加大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力度。


14.提高各类困难群体财政补助标准。 进一步提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手工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和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提标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15.提高企业军转干部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落实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专项救助政策;调整原省属农业企业退休人员固定生活补助标准;对企业退休的参战退役士兵和原省属农垦企业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当月实际核发的基本养老金上浮10%予以补助。省财政安排资金4.2亿元


16.落实提高抚恤和定补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残疾军人、“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国家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17.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对我省符合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负担,省财政按30%补助。


18.帮助残疾人康复和改善生活条件。 省财政安排7000万元,为全省13.23万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与救助,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等。


19.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财政安排4.5亿元,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分别向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20.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 省财政安排1.4亿元,缓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问题。


21.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省级统筹安排资金2000万元(省财政和省发改委各1000万元),对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给予补助。




医疗保障


26.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将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45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达到180元


27.积极实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 全额补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8.资助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省财政安排11.3亿元,将国有及国有控股2009年底前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和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29.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财政增加安排2.39亿元,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


30.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诊疗路径,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在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推动基本诊疗路径管理,积极开展基本诊疗路径管理病种定额付费改革试点,完成路径病例10万例。在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全面开展公立医药改革。在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全面开展取消药品加成。


31.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支持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中医临床优势培育工程建设。




教育、文化、体育等


34.抓好农村学前教育。 省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0亿元,对各地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进行奖补。


35.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地方试点项目。 省财政增加安排3.2亿元,将国贫县纳入营养改善地方试点项目,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全年200天,每天补助4元。


36.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省财政增加安排910万元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37.提高职业教育学校生均拨款水平。 省财政增加安排4.25亿元,总量达到12亿元,将省属高职院校生均水平提高到1.2万元;省属中职学校生均水平提高到不低于0.5万元。


38.支持高校发展。 省财政安排8亿元,统筹推进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


39.加强基层群众体育健身场所建设。 统筹安排资金5200万元,加快群众体育健身场地建设,改善县级田径运动场、健身场馆等群众体育健身设施条件;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


40.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引导基层开展健康向上、富有特色的文体活动;省财政增加安排4000万元,主要用于省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免费开放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住房保障


41.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24.55万套,其中,城市棚户区20.5万套,垦区危房3.95万户,林业棚户区0.07万套,工矿棚户区0.03万套。


42.大力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 对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残疾贫困家庭等困难群众危房进行改造。



扶贫开发



43.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省财政通过整合扶贫专项、发行地方债和易地搬迁扶贫基建投资等方式,实施十大扶贫工程,加快精准脱贫步伐。


44.深入推进贫困地区产业扶贫攻坚战。 省财政安排9.3亿元,加大重点贫困县和贫困村投入,对贫困村和贫困户实施精准产业扶持,促进贫困群众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45.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 建设高标准农田;以先建后补和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农业优势产业发展。



生产生活


46.加强食品、药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省财政增加安排1500万元,总量达1.85亿元,加大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和化妆品的安全抽验检测力度;省财政增加安排500万元,总量达5500万元,加强农产品安全抽检检测和农业执法。


47.支持新农村建设。 省财政筹集资金30亿元,支持扶贫村点等新农村建设,确保“十三五”期间有计划扫一遍,根本改变农村面貌。


48.加强农村交通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县道升级改造、乡道双车道改造和建制村优选通达路线3.5米及以下窄路面拓宽改造建设;54个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县25户以上自然村基本通水泥路;完成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超过8000公里;完成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建设800座;对农村客运车辆购置实施财政补贴。


49.支持市县菜市场升级改造。 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市县菜市场标准化改造。


50.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 省财政安排2.4亿元,加大对养殖业、种植业、森林保险和农村住房保险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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